蒋爱兵律师,南宁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问:我们一家居住在父亲承租的直管公房中。几个月前,父亲去世后,房管部门直接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我继母。我与姐姐对此变更均有意见。就此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渠道解决如果起诉,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答: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上述情况属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两位老人都是再婚并且是登记注册的合法夫妻。女方有一个女儿,男方有三个儿女。男方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但并没有立下遗嘱。那么这个房产如何分割女方是否有权买卖该房产女方去世后,她的女儿能否继承房产
答:按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该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去世后,该房产就是男方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会发生法定继承。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这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平等继承权。因此,该房产将由男方的配偶、父母、子女来继承。根据您在问题中提供的信息看,应当由男方的三个儿女及再婚妻子四人平均继承,各占四分之一。女方无权买卖房产,因为该房屋是四人共有,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同时,房产部门也不会在继承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办理买卖手续。
女方去世后,她的女儿也只能继承她生前所继承的份额,也就是只有四分之一,不可能继承整个房产的。
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要处理,必须四个继承人达成一致,或者是将该房屋变现后直接分割售房款。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如果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继承是围绕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遗嘱继承。公民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书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书面遗嘱可以自书和代书。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